臨汾新聞網訊 案例簡介:2016年10月,市民王女士的朋友贈送其一臺某品牌熱水器,手中沒有原始票據。在使用過程中,熱水器出現異響現象,商家售后部門對熱水器的閥門進行了三次維修,仍未徹底消除故障。王女士隨即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商家售后為其更換了一臺同型號、同規格的熱水器。但更換后的產品在安裝試用過程中,再次出現了漏水問題,于是,王女士向該商家提出了退貨要求。該售后表示愿意為王女士更換到滿意為止,如王女士堅持退貨,則需要承擔熱水器的折舊費用。王女士對此結果不予認可,向消協再次投訴。
案例評析:本案的焦點在于——在何種情況下,商品由于質量問題而引起的退貨應交折舊費。依據《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本案中,由于經營者已經進行了三次維修,仍未徹底解決故障,依據《三包規定》第十一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王女士要求對方換貨是有理有據的。而如果王女士一開始就不同意換機,直接要求退機,商家可依據《三包規定》第十三條“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以退貨,對已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收取相應的折舊費用。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王女士是在更換新機后,新機又發生漏水情況,屬于新機質量問題,應依照《三包規定》第十四條“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和第九條“產品自售出之日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也就是說,針對王女士新換的熱水器出現的質量問題,該商家應為其做退貨處理,而不應收取折舊費用。
最終,經過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該商家為王女士辦理退貨,并免收折舊費用。
消協提醒:消費者協會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一定要保存好購買商品時的發票和三包憑證;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要及時聯系廠家或商家進行維修,并要求其出具載明維修日期的維修單。避免商品出現問題后,因未及時保存好證據,而喪失尋求法律維權的權利。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