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是我市最重要的支柱產業,隨著全市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勝利收官,當前,我市煤炭工業進入了一個特殊時期,煤礦大面積改造提能建設,礦井轉型跨越步伐穩步邁進,但隨著礦井建設速度的加快,兼并整合后遺留的問題也凸顯出來。
一、整合后煤礦與村集體缺乏有效對接,村集體既得利益無法保證。我市的煤礦企業在整合之前,大多數都是在2004年的煤礦產權改制中從鄉、村集體煤礦改制而來,有些煤礦占有村集體的土地等,原有煤礦主與村集體、部分村民有口頭或書面占地補償或上交、支持村集體公益事業以及用工等保障村集體利益的相關協議。但本次整合過程中,整合主體與被整合煤礦缺乏和村集體溝通,導致村民集體利益受到損害,出現村民鬧事不斷,影響煤礦生產建設。
二、原煤礦企業因不合理開采導致的地質災害未予解決,矛盾頻發。在原煤礦企業開采過程中,由于技術限制和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合理開采導致村民房屋受損、土地崩裂、滑坡、飲用水困難、地下水資源枯竭等地質災害沒有做到很好的解決。新組建的企業與原企業主因責任承擔問題相互推諉,部分村集體或村民又對企業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三者利益難以統一協調。
三、價款支付不到位,原礦主與整合主體糾紛不斷。在本次資源整合過程中,原礦主與整合主體之間都簽訂了明確的交易協議,規定了補償款到位時間。截至目前,部分企業合同價款的到位率不足百分之六十,原因是多樣的,有主體企業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有受協議約定按辦理證照、復工投產進度付款的問題,有受國資委審核備案的問題。
四、原有煤礦存在銀行逾期貸款未處理,稅費欠繳,企業清算注銷將給金融機構及政府收入造成嚴重損失,在資源整合前,原有煤礦企業在國有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有大量的貸款用于建設等,以蒲縣農村信用社為例,原煤礦企業有逾期貸款8433萬元,整合主體大多數以資產轉讓方式收購煤礦,原企業清算注銷,另組建新公司,在法律上新組建公司不承擔原企業債務。原企業債務,債權人可在企業清算過程中受償。但在現實中,由于利益關系的復雜,整合方式的不同,原企業資產已歸新組建公司,金融機構很難實現債權。如果原企業注銷,債權的實現將成為不可能,損害金融機構利益,尤其在我市原煤礦企業大多數貸款來自于農村信用社,直接損害到農村信用社貸款的安全以及儲戶的利益。另外,原企業不同程度存在拖欠稅費等問題,如果政府有關部門在企業注銷前不追繳,將會造成稅費流失。
五、遺留的企業用工、社會保險問題,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原有煤礦都雇傭大量的當地勞動力,而在資源整合過程中,大多數原煤礦企業將政策性注銷,對原企業用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現有主體不接受原有勞動力,原企業又沒對用工依法處理,而是抱著“我不干了,你們也走人”的態度,而這部分職工在企業工作多年,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已經具備簽訂無期限固定勞動合同的條件。原企業在被整合后,沒有妥善處理人事勞動問題,依法終止勞動關系,原職工勞動關系、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處于無人接受和監管的地步,原有職工的穩定和再就業比較困難,容易發生大規模上訪等事件。同時個別企業還存在未了結的勞資糾紛、工傷糾紛及訴訟,都將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臨汾之長在于煤,臨汾要實現轉型跨越,必須立足煤、延伸煤、發展煤,在煤上做文章、在煤上下工夫。但在目前,煤礦企業整合后的遺留問題制約著煤炭企業轉型發展的速度及多元化發展的力度,給整合后煤礦企業的發展埋下很多隱患,因此現建議如下:
一、堅持政府牽頭,切實形成村礦矛盾化解整體合力要明確和落實市、縣、鄉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在化解矛盾中的職責。及時開展對原縣鄉村既得利益及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問題,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且能立即解決的,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到位。一時無法解決的,應明確部門責任,限期解決。對群眾訴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由黨委、政府召開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因地制宜解決。對群眾訴求依法按政策不能解決的,由當地鄉鎮黨委、政府耐心細致地做好心理疏導、理順情緒工作。對可能引發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問題,由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親自包案調處,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對以維護群眾利益為名故意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犯罪人員,以及以礦養惡、以惡護礦以及雇傭黑惡勢力,以暴力手段侵害所在地或周邊群眾利益的礦主和打手,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二、加強“和諧共建”,實現村礦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由政府協調新組建的企業按國家政策以及法律的規定,主動承擔因原煤礦采煤造成的地質災害責任,有效解決村民房屋裂縫、土地塌陷、人畜飲水困難、環境污染及移民搬遷的問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農村地質災害治理、農村環境治理、移民搬遷、飲水解困等國家有關政策,積極爭取各方資金,幫助煤礦企業解決因地質災害引發的問題。同時,各級政府應引導村民以合法的渠道表達利益訴求,為企業排憂解難、優化生產環境。要在礦產資源型鄉鎮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加強村礦矛盾的排查調處,確保矛盾早發現、早解決。建立鄉(鎮)、村、礦定期例會制度,加強溝通,定期協商,最終實現村礦和諧相處,共同發展。
三、加強監督,督促主體企業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化解企業矛盾糾紛。地方政府要加強主體企業按約履行合同的監督力度,發揮主導作用,督促主體企業按約定的進度及時支付價款,督促原企業繳納欠稅、處理企業債權債務等。對整合中發生的爭議、糾紛,政府應繼續發揮主導作用,成立專門的議事協調機構,為企業與原礦主搭建溝通協調的平臺,保護各方利益,及時、主動協調整合雙方妥善處理。同時,各級法院應逐步放開對煤礦并購案件的受理限制,妥善化解矛盾,處理各類糾紛。
四、支持金融機構依法清欠,加大稅費清繳力度,確保資金與稅費收繳。對于原煤礦企業拖欠的貸款和稅費,政府應及時向金融機構發出風險提示,政府各職能部門對被整合煤礦企業欠繳的各項稅費進行摸底調查,在被整合煤礦企業未注銷及主體企業未支付清合同價款之前進入法律程序依法清欠、追繳,確保借貸資金與稅費實現收繳,保證政府利益不受損失。工商、煤炭、國稅、地稅等職能部門,要監督企業依法清算注銷,按規定清償職工工資、保險、稅費、債務,維護企業職工及債權人利益。
五、妥善處理企業用工問題,維護勞動者利益煤礦企業用工具有一線工人流動性大,管理人員相對穩定的特點。在解決企業用工及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方面,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以及規定的補償標準妥善解決。勞動保障部應加大對企業在處置用工問題上的監管,及時糾正、裁決企業勞動用工問題上錯誤的做法,對一些未完結的訴訟,及時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保障務工人員權益得到實現。勞動保障部門同時要做好用工人員勞動關系檔案的保存、代管工作,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及時做好務工人員包括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轉移、續交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 張鵬慧 系市政協常委、蒲縣政府法制辦主任)
責任編輯: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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