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案例簡介:近日,消費者馬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自己前不久通過某裝修公司老板李某定做了一套櫥柜,價值10000元,已交納了7000元預付款。誰知到了約定交工的日期,李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諉不予送貨安裝。隨后經過了解,得知李某早已將公司轉讓,與馬先生簽訂合同時用的是假名。
案例評析: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此條確立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
同時,根據《消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本案中,消費者為定做櫥柜已經交了7000元預付款,有權要求裝修公司按照事先約定為其進行安裝。
最終,經過消費者協會的多次調解,該裝修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同意在一周內給馬先生安裝櫥柜,隨后再與李某結算。消費者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消費提醒:通過本案,廣大消費者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對營業執照的使用與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營業執照,違反規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出租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出租營業執照應受到相應的制裁。出借自己的營業執照,借用他人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屬于違法行為。
記者 成華
責任編輯:席沛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