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申請執行人北京某環保鍋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古縣某煤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太原仲裁委員會(2015)并仲裁字第579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主文:一、被申請人山西古縣晉遼柳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北京盛興環保鍋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4154.12元。支付申請人北京盛興環保鍋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700.32元。二、駁回申請人北京盛興環保鍋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三、本案仲裁費13957元,由申請人承擔5610元,被申請人承擔8347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北京某環保鍋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古縣某煤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執行人員向該煤業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其自覺履行義務,但其拒不履行。執行人員對煤業公司進行“四查”,卻始終無法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市中院執行局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古縣某煤業公司老總曹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限制高消費。4月27日,該煤業公司主動履行義務,該案順利執結,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為貫徹落實最高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精神,堅決打擊規避執行行為,庭、局領導果斷決定,對該煤業公司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采取措施,將該煤業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實施信用懲戒,同時向該煤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曹某在得知其被限制高消費后,立即與執行人員聯系,表示公司愿意一次性履行義務,并承擔本案執行費。
目前,本案執行案款已全額轉至申請執行人指定賬戶,執行費已繳至該院訴訟費賬戶。本案執行完畢,該局依法將該煤業公司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并解除了對曹某的限制消費令。
(景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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