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通訊員 寧小紅 楊文兵)被告公司在對工程驗收合格后,卻以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尾款。近日,侯馬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25000元。
2011年3月15日,原告熊某與被告某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工程總造價為1500000元。2011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同年11月15日,被告在驗收合格后,向原告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書》。2012年1月5日雙方對該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書上言明:根據合同約定,施工單位已完成廢水處理土建工程的施工,經驗收已達到合格要求,合同總價款為1520000元。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付款1095000元后,就剩余425000元雙方于2012年2月15日達成付款協議,約定于2012年6月20日一次付清。后被告以原告無施工資質,雙方所定合同為無效合同為由拒付工程尾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原告雖無施工資質,致使雙方所定合同為無效合同,但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屬于規定的情形,故被告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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