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明確要求專職復核“五不準”:審計小組審前必須對被審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審前調查不細致、不認真、不充分的審計小組不準起草審計方案;分管領導認真審核實施方案,對審計方案不全面、審計內容不具體,重點不突出的不準起草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審計結束后,審計組長要認真核對方案與證據,對方案內容未能實現、審計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評價不準確、定性不恰當、依據不精確的,不準出具審計報告;法規科審核審計組遞交的審計決定、審計報告代擬稿,沒有復核員的把關簽字不予上會研究;所有審計項目報告必須上會研究,不上會的報告領導不予簽發。
(通訊員 賈寧 張永梅)
來源:臨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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