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7 16:11:00 來源:臨汾新聞網
新華網杭州10月26日電(記者 方列)擅自將22個采砂場發包給砂場老板,以此收取好處費,致使國家115萬余元的采礦權出讓金遭受損失。浙江省縉云縣水利局原副局長樓志峰受賄、濫用職權案26日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樓志峰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06年7月至2009年2月,樓志峰在擔任縉云縣水利局副局長分管河道采砂許可證審批工作期間,將縉云縣好溪、章溪、盤溪、新建溪流域的22個砂場以河道清理、魚塘開發、砂石料采挖等名義擅自出包給多名砂場老板,承包額達210余萬元。
樓志峰在接受請吃、收受香煙等禮物和入股后,即借疏溪之名核發了河道采砂許可證,準許砂場老板在河道中采砂,致使115萬余元國家所有的采礦權出讓金遭受損失。另外由于樓志峰濫發采砂許可證的行為,導致農村基層組織非法發包砂資源的現象愈演愈烈,砂資源管理十分混亂,采砂權有償取得的市場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同時因為無序采砂,嚴重影響好溪水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查明,樓志峰在擔任縉云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還利用發放2008年度縉云縣雪災后漁業恢復生產補助資金和養殖漁民柴油補助款、審批河道采砂許可證以及批準河道臨時占地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樓志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縉云縣水利局副局長期間超越職權,違法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115萬余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同時被告人樓志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遂決定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樓志峰有期徒刑1年,以受賄罪判處樓志峰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數罪并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4年。
【責任編輯: 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