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禁燃區采暖期燃煤運輸銷售使用綜合整治的通告
為有效防控市區采暖期煤煙污染,遏制霧霾天氣多發勢頭,持續提升改善市區空氣質量,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和《臨汾市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行動計劃》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對禁燃區范圍內燃煤運輸、銷售和使用開展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將中心城區155平方公里范圍劃定為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具體范圍為:東至108國道,南至南外環-108國道,西至公路西環,北至公路北環。
二、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燃用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和營業性燃煤采暖鍋爐、茶浴爐、食堂大灶等,一律改用天然氣、電能、空氣能等清潔能源。所有“城中村”“城郊村”居民戶采暖爐,全部實施潔凈焦配送,燃用潔凈焦。
三、對禁燃區內原有存煤進行回收清理,禁止私自轉賣和燃用。堯都區人民政府、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鄉鎮(辦事處)根據市場煤價變化,對居民戶原有存煤實施統一定價,有償回收。違法燃用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沒收燃用設施。
四、禁燃區內各煤炭銷售點不得銷售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違反規定的,由工商、煤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沒收高污染燃料。
五、禁止運輸原煤、散煤、煤泥、矸石等高污染燃料車輛進入禁燃區,對違反規定的運輸車輛依法予以查處。
六、歡迎廣大市民群眾對綜合整治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如有發現違反本通報行為,可通過以下方式,及時進行舉報反映。
電話舉報:12345
微信舉報:關注“12369環保舉報”公眾號
臨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3日
責任編輯:實習生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