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本社資料管理規范化和采訪秩序的標準化,特制定本規定:
1、本社任何部門、個人均不得私自向外轉借、傳閱、提供文字、圖片資料。
2、任何采編人員不得向本社以外人員提供被采訪者的相關資料;不得和不明身份者妄議本地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信息。
3、確系相關正規部門來索取資料的,應根據歸口分別提交總編室、辦公室,經請示社領導同意后方可提供。
4、嚴禁本社采編人員私自與任何新聞機構搞“聯合采訪”。
5、凡違反本規定者,將給予嚴肅的行政、經濟處罰;給本社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責令違規者公開檢查、停職反省、下崗換崗;情節嚴重的,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開除公職,給本市、本省和全國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一律開除公職,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本規定自2008年4月23日起實施。 (總編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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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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