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9月21日訊(記者 李飛飛)今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山西省城鎮住房保障條例(草案)》審議意見和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草案)》提出,城鎮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承購人有轉借、出租住房的;利用購買的住房從事經營活動等行為的,將沒收其違法所得,最高將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中明確,城鎮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通過提供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個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城鎮住房保障對象,是指符合住房和經濟困難條件的城鎮家庭、個人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具體條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連續租賃城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五年,且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配售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有關規定購買承租住房。購買城鎮保障住房不滿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購房原價并考慮折舊、物價等因素予以回購。承購人轉讓承購住房后,不得再申請城鎮保障性住房。
其中,城鎮保障性住房承租人轉借、轉租承租住房的;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空置承租住房的;故意損壞承租住房的;改變承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配租合同約定作出責令退出決定。
城鎮保障性住房承購人在取得全部產權前,出租、出借住房的;租用購買的住房從事經營活動的;改變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配售合同約定作出責令退出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回購城鎮保障性住房。有以上行為的,同時還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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