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從原來的5章31條增至6章40條,充分吸收了近幾年新聞出版總署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內容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主要新聞單位的意見,從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和保護記者權益等方面,完善了規章的相關條款。新“辦法”明確了規章的適用范圍、新聞記者的定義,并增加了新聞機構及新聞記者的權益保護規定。
新“辦法”強化了對新聞記者證的監管措施,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并增加了中止記者證使用的行政措施,規定新聞記者涉嫌違法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新聞出版總署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中止其新聞記者證使用,并根據不同情形依法處理。 (中國記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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