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其中,村鎮銀行100家。銀監會7月28日發布的消息顯示,在未來三年1294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擴容計劃里,村鎮銀行的擬增數目占到1027家。
可以明顯看出,在放開農村金融市場的步伐中,村鎮銀行一枝獨大,這種快速擴張反映了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等非農資本的逐利需求。而相應的,利潤能回流農村的資金互助社卻發展極為緩慢。
村鎮銀行的快速發展和一枝獨大,再一次呈現了農民在市場競爭中的弱勢地位。而市場在調節這種強弱力量的平衡方面不僅無能為力,相反卻是雪上加霜。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會將逐利的資本引向有利可圖的領域,因此,當前的村鎮銀行也大都設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省份的農村(如匯豐、民生銀行在江浙農村的擴張),這些地區的農村大都已經或接近于工業化;或者是設在中西部省份中經濟較為發達的鄉鎮(如四川儀隴惠民、青海大通國開村鎮銀行等),而不會進入中西部傳統農區的農村。
也因此,目前的農村金融市場準入開放,只能算是國內金融市場進一步金融深化的延伸,而并非盤活農村金融全局的妙手。
對于依然嚴峻的“三農”問題來說,目前的農村金融政策只會便利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進入農村經濟領域,從而進一步加速農村的貨幣化進程,在相對優化資源配置的同時卻加劇農村資金要素的流出。
當然,我們不能以一種道德標準來衡量資本的食利行為,不過,政府在某種意義上的不作為客觀上便利了這種行為,并且在促成農民的金融合作方面作為十分有限。這是政策失靈的表現。
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只是讓市場的歸市場了而已,而政府的責任最終還是要政府來擔。與沿海發達地區農村金融的市場化趨勢相對應,中西部傳統農區應是合作金融體系占主導地位。
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只是給予了農民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金融權利。但并不能保障農民能夠展開金融合作,并不能保障農民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能夠與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展開競爭,也并不能保障農村的金融利潤回流農村。在農民金融合作特權的制度收益被眾多非農資本分享后,國家需要在財政政策和其他金融政策方面對農民金融合作給予特殊照顧,如財政補貼、免稅、存款保險、資本充足率、管理培訓等。
因此,在放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兩年之后,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依然是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乃至緩解“三農”問題繞不過去的坎兒。(第一財經日報 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賈林州)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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