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記者 梁娟)近日,李女士向本報記者反映,她給家里買了一臺液晶電視機,店家贈送她一個熱水壺。沒想到,第四天電視機出現故障,她便去辦理退貨,可店家稱如果要退貨,熱水壺也要一起退還。李女士對商家提出的贈品也應退還的說法感到不解。
4月18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調查。受訪者對李女士的遭遇有不同的看法。市民楊女士認為,商家贈送禮品的前提是李女士必須購買商品,但店家售機時并未約定退機須同時退還贈品,最主要的是,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因而商家無權索回贈品。
而市民宋先生則認為,畢竟是買人家的產品才送的禮品,不要商品了,當然要把贈送的禮品還回去,這是理所應當的事情。
隨后,記者咨詢了法律援助服務熱線12348。工作人員認為,李女士在商店購買了電視機,贈品是其購買商品所產生的附贈予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沒有購買商品,則商家不會贈予。商品買賣合同和贈予合同存在主從關系。當商品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贈予合同也隨之撤銷,商家有權向李女士索回贈品,則消費者先前取得的贈品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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