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之一,政府之所以要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便是考慮到弱勢群體的現實困難,希望通過政策扶持、財政補貼的方式,使得他們能相對輕松地“居有其所”。“有”在此處的意思,未必是擁有產權,而指暫時擁有使用權。
廉租房的配置方式,并非一定是實物,也可以是現金,這已為《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究竟采用何種方式配置,決定于是否更有利于維護公眾的現實利益,以及是否有利于提高各種社會資源的使用效率。
以實物方式配置的話,一般而言,合乎準入條件的租住者擁有對房屋的暫時使用權,而不擁有完全或者是部分的產權。廉租,拆開來,就是一個廉字,與一個租字。
這樣做,首先是為了保證弱勢群體獲得必要保障的權利,防止他們因無力購買完全或者部分產權房而無處可住。其次,廉租房解決的,實際是過渡性居住問題。盡管不能排除相當部分家庭將終生居住于廉租房,卻終究不能替代低收入群體本身的流動性,一旦收入超過既定標準,便不能再繼續享有廉租待遇。否則,是對于其他公眾群體的不公平。
廉租房的私人產權化改革,即制度性地允許擁有完全或者是部分的產權,解決的卻是這些房屋的市場交易問題。不僅導致廉租房失去了流動性,而且,導致建造廉租房本身由社會保障行為轉變為商業開發行為。往好的方面說,是負責任的政府將疲于奔命,不斷建造廉租房來滿足需要;往壞的方面說,是以保障住房為名給予各項政策與財政資金扶持,然后將政策性保障住房轉向半商品房,實現業主與政府的共同受益。但是這種受益,是建立在其他公眾不當付出的基礎上。
特別是對中西部地區來說,更具現實意義的,是能通過這一轉化過程,成功將中央和省級財政的專項補貼資金變現。
如果疏于管理(經濟適用房建設中有太多黑幕和例子可供佐證),探索實施的廉租房“共有產權、租售并舉”的政策將遠離初衷。在保障房的名義下,真正推動的,不過是地方政府主導下的大規模商業開發,以及對基本公共責任的不斷放棄,社會保障意義上的廉租房將名存實亡。不僅真正的弱勢群體可能被排除在保障范圍之外,而且,將有可能淪為權力的盛宴。(中國青年報 許斌)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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