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韓先生用兒子的小名“明明”存款8萬元,因當時尚未實行實名制存款,所以該銀行未對其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查。14年后,當韓先生欲支取該筆存款時,銀行卻以韓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證明為由拒絕支付。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判處銀行支付給韓先生本息。(據4月25日《京華時報》)20年前,太原市民秦先生在農業銀行太原市分行辦理了4000元保值儲蓄,后來,存單夾在了筆記本里,2012年夏天整理舊物時,才又找到。然而手持存單取錢時竟遭拒,理由是“沒見過這種票,先查一查”,直到今天奔波了3年依然無果。(據4月23日《山西日報》)邢臺網友魏先生的父親1995年分兩筆向中國工商銀行南和縣支行存入了1萬元錢,因為涉及銀行網點撤銷,20 年后,他拿著兩張保存完好的銀行存單在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間多次跑辦,卻不能將自家的錢取出來。(據3月17日河北新聞網)上述僅是近期經媒體報道的幾例,這些年舊存單難兌現的例子并不鮮見,僅在百度搜索框鍵入相關關鍵詞就能搜出成百上千個案例。
之所以出現這類麻煩事,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相關政策的變更所致。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存款實名制,在存款實名制實施之前,對于儲戶在辦理存款時沒有明確規定要填寫真實姓名。2007年8月1日,央行等部門聯合發文規定,自然人客戶單筆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應當核對有效身份證件等。顧客手持舊存單,涉事銀行據此拒絕兌付本息,似乎也無可厚非。
但是,正如有評論分析的那樣,法律向來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銀行拿今天的法律規定來要求16年之前的存款業務和儲戶,這背離了法律基本原則;在未實名的存款管理制度下,銀行出具給客戶的存單就是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合法存款憑證,因此不存在銀行所說的“無法提供憑證”。那么,既然顧客持有的存單原件合法,亦無其以外任何第三人主張過存單權利,銀行就該推定存單持有人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有效。按照我國商業銀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儲蓄原則,銀行理應將存單所載本金及按規定產生的利息如數支付給顧客。
舊存單難兌現,其實法律之外還牽涉了一個誠信的問題。26年前,安慶市民沈學仁在農業銀行辦理了一筆長達25年的存款,當時銀行通告“1000元存滿25年最高可獲十萬元”。經過漫長的等待,去年,沈學仁到銀行兌現這筆存款,銀行卻說只能兌付5108.86元,因為那項存款業務在25年前就已被停辦,當時想告知他,但聯系不上。(據4月22日新華網)這樣的事情也不是孤例。從當初合同訂立時的情形看,銀行發布通告、客戶辦理有關手續后,雙方的契約關系便告形成,即便此后這項業務被叫停、尋人未果,銀行單方面修改或解除合同都是無效的。拒絕兌現承諾,無疑是一種失信行為,而正如當事人沈學仁所說,誠實守信是銀行的生命線。”這不由得讓筆者想起網絡上流傳的一則故事,說的是一美國老太在祖先遺物中找到一張200年前手寫的存單,老祖宗在瑞士銀行存了100美元。
老太去該銀行在美分行取錢,該行即報總行,總行即核對,查到該筆存款的底賬。總行行長到美國找到老太,舉行兌現儀式,給老太兌現50萬美元,并獎勵她100萬美元。行長說:“錢存在我們銀行,只要地球在,你的錢就在。”由于這一故事未見諸正規媒體,故筆者對其真實性存疑。但網友隨附的一句帶有調侃意味的話值得深思:如果是在中國,銀行會說:對不起,我們有規定,得您祖宗本人帶有效身份證來領。
從這個流傳頗廣的存疑故事,不難看出國人對當前諸如“舊存單難兌現”等銀行服務的不滿。銀行屬于服務性行業,因此需要將自己定位為服務者。
然而,無論是此文論述的問題,抑或是近期備受關注的“客戶存入110萬到名下信用卡中,要取出來須支付銀行1萬余元手續費”據4月23日《華商報》)、8元換芯成本收費50元”(據4月10《北京晨報》)等等,難免給人“店大欺客”、霸道逐利、敷衍塞責的印象。當前,銀行業亟需反躬自省,查缺補漏,竭力維護顧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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