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氣象局發布高溫紅色預警,最高氣溫在40℃徘徊。然而,就在這樣的高溫天里,一名8歲左右的女孩竟被狠心的父親逼著跪在地上寫作業長達近3小時。父親為孩子學習著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這種簡單粗暴的體罰方式,已經不僅僅是教育方法不當,更涉嫌虐待兒童和侮辱人格。到頭來,非但起不到教育孩子的作用,還會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響正常的人格發育。
在我國,體罰式教育”并非個例,而是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現象。中國政法大學的田嵐、何俊萍兩位教授曾針對家庭體罰現象進行調查,在受訪的498名大學生中,54%的人承認在中小學階段經歷過家長的體罰。原因一方面在于傳統的家長制社會,使得不少家長認為孩子是自己的附屬品,自己管教孩子天經地義,同時,孩子“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說法根深蒂固,讓許多父母覺得體罰孩子是為了孩子好。
時代在發展,我們的教育方式也應與時俱進。家長需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把孩子作為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去看待,積極溝通、主動交流、循循善誘。對于法治社會來說,則應該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對體罰孩子的行為予以懲戒,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盡管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但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對于體罰孩子的父母往往以教育為主,起不到懲戒的作用。同時,法律法規規定的虐待罪,又僅限于一些嚴重暴力行為產生的身心傷害,像體罰等較輕的虐童行為并不包含在內。本案中女孩家長表示已知錯,并承諾類似事件不會再發生。但對于狠心“狼爸”是否真的痛改前非,小女孩能不能真正遠離體罰,我們還不免有些擔憂。
對于虐待兒童,世界衛生組織1999年將其定義為:在一定的責任、監管或權利關系下,對兒童的健康、生存、發展及尊嚴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包括一切形式的身體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視、經濟的或其他形式的剝削。因此,我們對于“體罰式教育”的法律介入,也亟待拓展外延。一切體罰和虐待行為,即使沒有造成顯性傷害的,都應關進法律籠子,視情節給予相應懲戒,從而迫使廣大家長學會尊重孩子,摒棄體罰陋習。張楓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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