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一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利用部分群眾求富心切、風險識別能力較弱的現狀,制造虛假信息誤導輿論,通過各種形式、接連不斷的宣傳造勢,激起公眾的投資欲望,誘導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紅利或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為誘餌,使部分群眾獲得暫時實惠,進而利用其進行宣傳,擴大非法集資活動規模。
3、利用合法企業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資活動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有合法的項目批文和相關權證,用后續集資參與人的資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東墻補西墻”。
4、在群眾初次交納集資款時,出具以借條、收據、收款證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資憑證,有的還輔之協議、合同等,以債權憑證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
三、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是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準;
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二
四、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來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存款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三
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有什么風險?
1、非法集資是違法活動,出資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非法集資的資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飽私囊;
3、非法集資活動中少數出資人僥幸獲得回報,但往往都是拆東墻補西墻,給大多數投資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血本無歸。
七、個人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資活動?
為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國家在加強對社會集資管理的同時,加大了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力度,希望廣大公眾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輕信高額回報。參與社會集資活動時,應該審查集資主體的資格和行為是否合法,提高識別非法集資的能力,遠離非法集資活動。
八、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
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起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九、什么是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保險、再保險; 2、保險代理;
3、保險經紀; 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四
十、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根據國家《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除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對【集資詐騙罪】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一、什么是非法金融業務?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五
十二、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十三、什么是非法發行股票?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采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準,股票轉讓后,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六
十四、什么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十五、什么是非法證券活動?
非法證券活動是指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批準,擅自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以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十六、非法證券活動有哪些主要形式?
1、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
2、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股票;
3、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群眾錢財。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七
十七、非法證券活動有哪些政策界限?
1、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2、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后,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3、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十八、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證券活動?
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準,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
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準,如果沒獲批準,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八
十九、對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風險及損失如何承擔?
根據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18-20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銀行貸款和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必須自行承擔。
二十、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安全嗎?
小額貸款公司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都不具備向公眾吸收存款的職能,請勿向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出借自己的資金。如需儲蓄存款、投資理財,請到正規銀行營業網點辦理。
二十一、如何打造良好的誠信體系和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銀企雙方講誠信,踐諾言。
二是企業承諾做到誠信經營,與銀行加強溝通,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絕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三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諾做到與企業加強溝通,對誠信經營、資金暫時困難,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做到不抽貸、不壓貸,不斷擴大信貸投放,在發展中化解風險。
四是銀企雙方保持誠信經營,坦誠相待,可在政府、法院見證下,通過溝通協商,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協議,以時間換空間的方式努力使問題得到解決。
防范非法集資活動暨金融知識宣傳材料之九
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口號
1、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2、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3、參與非法集資,自己承擔損失
4、提高風險防范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5、抵制高息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6、天上不會掉餡餅,貪心貪財掉陷阱
7、高息誘餌莫動心,丟了本金真鬧心
8、高收益高風險牢記在心,投資理財量力而行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