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4月15日是第四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主題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關于國家安全,很多人會聯想到軍隊、國家安全部門等,覺得距離自己太遙遠,實際上“國家安全”早已不限于保衛國家不受侵略的意思,也拓展到了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網絡空間等各個領域,國家安全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在我們身邊也存在著事關國家安全的隱患。
什么是國家安全呢?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體系涵蓋哪些安全呢?
國家安全體系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呢?
1、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
2、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一般指在未參加間諜組織,也沒接受其代理人任務的情況下,主動為間諜機構竊取、刺探、收買、提供情報。不管情報是否到了間諜手中,都不影響間諜犯罪的成立,就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3、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4、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
⑴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⑵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⑶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⑷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⑸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⑹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義務有哪些?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