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2017年1月,消費者李先生在入住的某酒店房間洗澡時,不慎在衛生間摔倒,造成右橈骨遠端骨折。
摔傷后,酒店方立即送李先生去醫院醫治,并墊付醫藥費500元。事后,李先生與酒店方就摔傷責任及賠償金額產生糾紛。
李先生認為酒店設施不完善導致洗澡時衛生間大量積水,造成自己摔傷的責任應該由對方負責。酒店方則認為其已經在衛生間墻上貼有“小心滑倒”的警示牌,強調滑倒是李先生過失。而李先生要求酒店方除墊付500元外,再賠償5000元。對此,雙方協商未果,李先生隨即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這是一起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引發的服務消費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李先生在酒店衛生間因積水過多而滑倒,造成右橈骨遠端骨折。積水過多是酒店方未及時修理下水道,致使管道部分堵塞造成的,這也是李先生人身受損害的主要原因;所以需要對消費者李先生進行合理的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酒店雖然在李先生使用的衛生間貼有“小心滑倒”的警示牌,但是衛生間內的積水過多,超過一般洗澡的積水量,積水過多的原因在于酒店衛生間的下水道未及時修理,酒店也未盡到警示義務,應當對消費者就衛生間下水道未修理作出真實的說明和警示,故酒店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經過一番調解,最終酒店同意除前期墊付500元醫藥費外,再賠償李先生4000元。
在此,有關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外出住宿可能會遇到人身、財產受損害的情況,保存證據(入住酒店的收據、醫院的就醫證明等)并積極聯系酒店方,讓其賠償自身遭受的損失。同時也呼吁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們,從事服務行業,每一個細節都不要放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都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