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一籌莫展律師指點迷津?
市民李成功(化名)最近很苦悶,自己拼盡全力為公司爭取榮譽受了傷,公司卻不聞不問太“絕情”。無奈,李成功致電本報熱線詢問,他代表公司參加比賽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話說李成功是公司籃球隊的主力,參加比賽前,公司相關主管還口頭表示,李成功可利用上班時間抽空訓練,代表公司外出比賽期間按考勤發放工資。有了物質獎勵做保障,李成功在賽場上如拼命三郎一般,多次成為公司球隊的“得分王”。豈料,就在決賽時,李成功的一個籃下爭球動作,導致小腿骨折,因此遺憾離場。受傷后,李成功支付各種檢查醫療費用近兩千元,本以為單位會報銷,怎料到公司的部門主管僅僅是給予了精神慰問,檢查費用不予報銷。
就李成功的遭遇,7月25日,記者前往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山西金貝(臨汾)律師事務所律師戴華艷對此事進行了剖析。
戴華艷表示,李成功在上述情況下受傷,依法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成功是在工作期間,代表公司參加籃球比賽而受傷。李成功代表公司外出參賽,雖然不是在業務上為公司提高收益,但實質上也是給公司提高名譽,增強公司員工之間的團結和睦,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從而增強公司的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促進公司的績效,對于公司而言是一種潛在的收益,與公司的業務活動是存在隱性、本質上的聯系。因此,李成功代表公司參加比賽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2005年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規定: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且司法審判實踐中,也通常將這一情況認定為工傷。
因此,李成功在單位的組織下參加籃球比賽受傷,依法可以認定為工傷。李成功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 祁欣
責任編輯:席沛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