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手機尾號6263的讀者向本網咨詢: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是否違法?
接到信息后,記者向律師了解到: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勞動者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記者 白潔
責任編輯: 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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