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6 10:26:38 來源:臨汾新聞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198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時廢止。日前,記者就貫徹執行《出境入境管理法》有關問題采訪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張麗平。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的出臺有什么重要意義?答:適應了新形勢下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對外交往不斷擴大,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出入境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予以解決。更好地適應了新形勢下我國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更好地適應了新形勢下我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
問:《出境入境管理法》對加強和改進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有何影響?答:積極推進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系統執法地位建設。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根據公安部的委托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同時依法實施外國人停居留管理,并可實施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其將成為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警種,有助于提高專業管理水平和執法效率。進一步完善了公安出入境管理執法服務的法律依據。對依法行政、規范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積極適應我國法治建設發展進程,對各類執法行為的條件、程序等作了更為嚴格的規范。
問:《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調整范圍,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港澳地區、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是否適用本法?答:《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問:出入境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境入境管理法》如何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答:《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出入境管理服務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執法理念從強調管理向服務和管理并重轉變,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該法第八條規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將“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作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還將中國公民出入境專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問:華僑是重要的出入境群體,出境入境管理法》對華僑出入境管理有無調整和改革?答:一是改革了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制度。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華僑在境內申請回國定居,向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省級公安機關核發回國定居證明。考慮到僑務部門是華僑事務的專門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受理審核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能夠較好地把握僑務政策,且便于華僑辦理相關手續。因此《出入境管理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二是明確了華僑在國內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由于華僑在國內無戶口和居民身份證,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華僑在國內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其在國內工作、生活和從事其他活動時受到一定影響。為解決華僑證明身份難的問題,《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問:出境入境管理法》在防范和查處各類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方面有何規定?答:構建了較為完整的出入境強制措施體系,包括繼續盤問、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傳喚、遣送出境等措施,以滿足執法工作的需要。對待遣羈押制度和羈押場所做了規定,為外國人遣返機構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各類出入境證件的宣布作廢、無效和注銷、收繳作了統一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為維護正常出境入境秩序,《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補充了一些必要的罰則規定,如增加了為外國人出具虛假邀請函件或其他申請材料的罰則,以有效應對新出現的違法行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當提高了處罰幅度,有的還增設了拘留處罰;根據出入境管理執法實際,進一步完善了當場處罰和當場收繳制度,以提高執法效率。
問:大家都比較關心將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引入出境入境管理,《出境入境管理法》在這方面有明確規定嗎?答:采集、存儲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時進行比對,可以有效甄別出境入境人員身份,對加強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具有積極意義,同時有助于提高口岸通關效率,便利人員出入境。將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引入出境入境管理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目前,歐盟各成員國、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等國家和地區都已在電子護照中存儲指紋信息,英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多個國家已經簽發含有指紋信息的生物簽證或者在入境檢查時采集外國人指紋。2005年開始,公安機關在出入境人員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紋信息,實現自助辦理出入境邊防檢查手續,得到了社會積極反響,目前自愿備案指紋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數量已達400多萬。《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外 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人員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確保指紋信息存儲、使用安全,對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問:出入境管理涉及多個部門,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加強部門協作方面有規定嗎?答: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需要多個部門協作配合。2007年,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等16個部門成立了外國人管理工作協調機制,2011年,公安部、外交部等20個部門建立了境外來華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機制,加強了部門間協作配合。為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為下一步整合信息資 源、形成管理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問:出境入境管理法》如何加大了防范和打擊“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業)外國人的力度?答:《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確了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具體情形,力求解決非法就業認定難的問題;規定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借助社會力量加強外國人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大了對“三非”外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例如將外國人非法就業罰款處罰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以切實發揮懲戒和警示作用。進一步完善了不準外國人入境出境制度。對入境后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外國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定不準其入境;針對近年來外籍企業主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出境逃避責任的問題,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其不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