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孤兒及棄嬰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健康成長,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收養法》《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于日前制定出臺了《臨汾市孤兒及棄嬰權益保障辦法》。
●棄嬰接收必須合法
公民或機構若發現棄嬰,應第一時間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到當地衛生部門指定的公立醫療機構進行檢查救治,棄嬰經治療康復后,由公安機關移送當地民政部門或兒童福利機構接收安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移送棄嬰,立案公安部門應及時在市級新聞媒體刊登尋找棄嬰生父母的公告,公告刊登60日后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機關正式辦理移交手續。
公安部門應嚴厲打擊遺棄行為,確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辦理國家收養手續,由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留、撫養棄嬰。
公安部門移送棄嬰時,應出示有效證件,提供撿拾棄嬰報案證明、DNA檢索比對報告、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小結和體檢報告等相關資料,并負責辦理戶口等級和遷移手續。棄嬰報案證明應包括:撿拾人基本情況、撿拾時間、地點,棄嬰體貌特征、偵查經過、結果。公安部門未立案偵查或相關材料不齊全的,民政部門或福利機構有權要求其立案偵查并完善相關資料。
棄嬰經治療康復后,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并暫時救助安置,然后移送福利機構。
福利機構可采取機構撫養、家庭寄養、社會助養等多種形式撫養棄嬰。福利機構與寄養家庭應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寄養協議,保障寄養兒童的合法權益。寄養家庭應當具有本市戶口,家庭常住人口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傳染病等病史;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家庭成員未受過刑事處罰;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固定的住房。寄養家庭作為棄嬰的受托撫養人,應負責保障棄嬰的人身安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虐待兒童,并做好兒童的教育、醫療工作。
●孤兒收養符合條件
孤兒的認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父母雙亡、父母失蹤、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等事實上無人收養的;戶籍在我市區域內未滿18周歲或年滿18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孤兒;父母一方死亡的受艾滋病影響的兒童;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
社會散居孤兒的申請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按有關規定申報。
不滿14周歲的孤兒、棄嬰可以被領養,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權利;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兒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限制;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并提供經認證的相關證明材料。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嚴禁買賣兒童或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權益保障納入財政
孤兒、棄嬰的生活費、治療費、教育費應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其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福利機構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散居孤兒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由中央、省、市、縣級四級財政共同負擔。
衛生部門應將農村孤兒、棄嬰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孤兒、棄嬰醫療救治體系的能力建設,指定專門公立醫療機構對棄嬰進行檢查救治,為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殘兒童安排康復,并在住院費、治療費、手術費上予以減免優惠。
教育部門應不受戶口限制,就近安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或家庭寄養的孤兒、棄童入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就讀于小學、初中的孤兒、棄童,本著就近上學的原則,免收學雜費、借讀費;指定公辦高中接收就讀的孤兒、棄童(市直為第一中學,各縣自行確定)并免收學雜費、住宿費;對弱智兒童,由特殊教育學校安排就讀,免收學雜費、借讀費;對無法進入普通高中、中專、高等學校就讀的學齡孤兒、棄童,優先安排就讀職業高中或技校。
住建部門要將孤兒家庭納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鄉住房救助制度,整合資源,逐步實施農村孤兒家庭危房改造項目。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孤兒、棄嬰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情況下對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大中專畢業生,優先招聘錄用;按照本地區城鎮失業人員待遇落實各項就業和再就業扶持政策;積極協助民政部門扶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就業。(記者 韓曉芳 實習生 吳海燕)
責任編輯:李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