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形成穩定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業地城鎮職工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轉入地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按轉入地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不再享受轉出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無接受單位的,個人應在中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3個月內到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職工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因勞動關系中止、其他原因中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個人可申請轉移參加轉入地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后,從轉移參保(合)的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相應待遇。辦理轉移手續期間發生醫療費用時,在規定的3個月內正常轉移接續,并足額補繳費用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的醫療費用,超過3個月不再辦理費用補繳,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記者 劉凱錦 成華)
來源:臨汾日報晚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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