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仲裁科科長孫玉勝介紹,國家《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規定》和《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中也有相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一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其中,不包括夜班津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崗位津貼;加班工資和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等。
同時,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標準工時為:21.75天;月小時標準工時為174小時。
“從今年4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一類850元、二類780元、三類710元、四類640元。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4.89元、二類4.48元、三類4.08元、四類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6元、三類7.8元、四類7元。”孫玉勝介紹,除此之外,煤礦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00元、1200元,分別調整為1600元、1400元,并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9.2元、8.05元。
據悉,此次專項檢查的范圍包括在我市的農林牧漁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比較集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以及工資水平在社會平均工資以下的其他行業中的企業。
“這次活動,我們重點檢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否了解內部分配制度和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落實情況,尤其是從今年4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后,用人單位對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還有,用人單位是否存在變相降低最低工資標準行為,比如將加班工資、特殊崗位津貼和其他福利費用計入最低工資標準之內等等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勞動保障部門現將舉報電話2091426、2091620、2091621予以公布,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 成華)
來源:臨汾日報晚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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