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處理機構設置方面的問題,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問:對處理人員編制、職數配備方面的問題,《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反規定增加編制或者超出編制限額錄用、調任、轉任人員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擅自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問:您對“條條干預”問題如何認識,《解釋》對處理這一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強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問:《解釋》專門明確了具有機構編制審批權的機關違規審批的處分依據,請問您是如何認識的?
問:市編辦對貫徹實施《解釋》有何具體要求?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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