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近日,市安委辦有關負責人就修改后的新《安全生產法》,詳細解釋了其中法律條文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事故,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造成較大的傷害。因此,進行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危險性。考慮到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的危險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安排專門的人員進行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一方面可以檢查作業場所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實,另一方面可以監督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是否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動火和臨時用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是吸取近些年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和經驗。2021年1月山東棲霞笏山金礦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東招遠曹家洼金礦較大火災事故,都是因為企業項目管理混亂,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管理不規范,從而導致了事故災難的發生。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安全要求。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比較常見的作業方式,特別是在礦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機械制造等單位更是經常采用這幾種作業方式。由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危險作業,為達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證安全的目的,必須規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這也是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比如,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等。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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