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7 08:42:23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市市長質量獎是臨汾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授予在經營管理上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或組織。按照《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研究同意,決定于即日起啟動首屆(2013年度)臨汾市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現公告如下:
一、獎項設置
臨汾市市長質量獎主要授予在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和組織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市長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可以少額或空缺。市政府向獲得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獎勵30萬元。
二、評價標準
獎項評定依據《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和《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
三、申報對象及申報條件
依據《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冊成立,正常運行三年以上的企業或組織;(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符合體系運行的需要,有效運行符合企業自身需要的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三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五)榮獲山西省名牌產品、山西省著名商標、山西省質量信譽AA級榮譽以上的企業和單位優先考慮。
(六)獲得各縣(市、區)質監局、市直有關部門、市行業協會的推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市長質量獎:(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四)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四、申報材料
1、申請表。申報表在臨汾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或到各縣(市、區)質監局領取,各申報企業或組織應如實、完整地填寫《臨汾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推薦部門應如實填寫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2、自我評價報告。自我評價報告應主要圍繞組織的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內容,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用事實和數據說明實施卓越績效的時間、過程、做法、成效和經驗。需要追溯性說明的質量活動限申報前三年內;無追溯性說明的質量活動只需說明近年情況。報告文字力求簡要,不超過5000字。
3、證實性材料。證實性材料包括組織合法經營的證明,產品和各類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銷售額證明、納稅證明(由稅務部門出具并蓋章,注明應納稅金額、實際納稅金額)、出口創匯證明(由海關或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并蓋章)、三廢治理達標證明(由環保部門出具并蓋章)、節能減排與環保的證明,顧客滿意度調查報告、外部審計報告、上市公司申報前三年的年度報告復印件,近三年獲得國家、省、市級以上質量榮譽(包括品牌榮譽)的證書復印件,組織自認為還應提供的其它證實性材料等。證實性材料需附材料清單目錄。
4、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證實性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合并裝訂成冊),以及上述材料電子版一份。書面申報材料需用A4規格的紙正反面打印并裝訂整齊,電子版材料需為Word或PDF文件格式。
5、申報時間。各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于2013年12月25日前送交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臨汾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8室質量科)。
五、申報及評審工作程序
(一)推薦。各縣(市、區)質監局、市直有關部門、市行業協會應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核實把關,在申報表上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申報。申報單位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交回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秘書處對申報組織和企業的基本條件和申報材料組織審查,通過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料審查,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現場評審。秘書處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后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候選名單。
(五)審定、公示。秘書處組織召開評定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候選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示。
(六)批準、通告。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在全市經濟會議上由市長為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獎。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縣(市、區)質監局、市直有關部門、市行業協會應按本公告精神,切實做好宣傳發動、材料核實和推薦工作。
(二)臨汾市市長質量獎有關詳細信息可登錄臨汾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查詢獲取。
聯系人:李建榮 常峰
聯系電話:0357-3015068
郵箱:lfzlk@163.com
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