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臨汾市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3年12月28日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臨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臨汾市地方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本行政區(qū)域法治建設。”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地方立法應當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推進本行政區(qū)域高質量發(fā)展。”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本行政區(qū)域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tǒng)一,引導、推動、規(guī)范、保障相關改革,發(fā)揮法治在本行政區(qū)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區(qū)域協調發(fā)展的需要,與其他設區(qū)的市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在本行政區(qū)域或者有關區(qū)域內實施。”
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或者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時,對法規(guī)案中的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再交付表決,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直接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guī)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以及廢止法規(guī)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guī)案,應當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十日前將聽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的組織和人員等在媒體上予以公告。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八、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guī)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審議滿兩年,或者因暫不交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九、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批準的法規(guī),應當在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公告后五日內,由常務委員會發(fā)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法規(guī)文本以及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網站和《臨汾日報》上刊載。”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fā)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十二、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中,將“環(huán)境保護”修改為“生態(tài)文明建設”,在“歷史文化保護”后增加“基層治理”;
(二)在第四十九條中,將“辯論”修改為“討論”;
(三)在第六十三條中,將“十日”改為“十五日”;
(四)在第七十條的“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監(jiān)察委員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臨汾市地方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暢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