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政府
關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預防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自即日起在劃定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臨汾市市區主城區范圍以內:東至108國道、西至濱河西路、南至南外環、北至108國道,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凡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起至解除預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任何時間內在以下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段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引起火災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八、對在禁止和限制區域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7日
責任編輯: 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