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25日臨汾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省委十屆六次全會和市委三屆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好“凈化政治生態、實現弊革風清、重塑山西形象、促進富民強省”的目標任務,為實施“六權治本”、推進“六大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大監督工作的決定》,結合臨汾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對依法確權的監督。按照“建立和完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高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法制化水平。劃清權力邊界,明確主體責任,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的要求,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加強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依法確定權力邊界,科學配置內部權力,建立推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權力清單”、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責任清單”制度,嚴禁在憲法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要圍繞依法確權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公共權力法治化。
二、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全程監督。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推動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序,切實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圍繞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實施全程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加強對政府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重大建設項目批準與實施等領域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機關陽光用權。
三、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將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全部納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范圍。嚴格執行預算法。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建立健全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機制,特別是對重點民生支出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防范腐敗風險。
四、注重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支持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強化審計監督和整改落實。聽取專項報告、進行工作評議時,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公共資金使用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保值利用情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等,督促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根據審計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強化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和責任追究,切實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五、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制定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辦法,明確監督原則、監督內容,規范監督程序、監督方式,健全司法機關重大事項、重要文件報告制度,組建司法專業人大代表小組、法律專家咨詢小組,組織代表旁聽庭審,加強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的監督,確保審判權、檢察權及其他司法職權得到正確行使。制定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意見,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等實施法律監督,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監督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實施,支持和督促檢察機關對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的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行為進行監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六、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全面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機構,完善備案審查運行機制,把各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嚴格報備程序、報備要求,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確保國家機關權力在憲法法律范圍內行使,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七、加強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的監督。健全完善對法院、檢察院、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事業單位和垂直管理單位的“三賬”監督機制,制定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任后監督的意見,嚴格執行被選舉任命人員向憲法宣誓制度,進一步完善“一府兩院”被選舉任命人員任期履職報告制度,建立健全被選舉任命人員履職檔案制度,加強監督結果的運用,必要時要運用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罷免等法律手段,增強被選舉任命人員“由誰產生、對誰負責、受誰監督”的憲法意識和人大意識,督促“一府兩院”工作人員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八、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行動,督促建立健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體系,著力推動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著力強化“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措施,提高預防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努力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九、加強人大監督工作的跟蹤問效。
加大人大監督工作力度,創新監督方式,增強監督針對性,提高監督實效。依法開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建立向社會公開征集議題制度,將監督的重點放在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情況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涉及民生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上。加強跟蹤監督,要求被監督單位整改的,要及時聽取整改報告,督促整改到位并取得實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人大監督工作要向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依法保障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活動,為代表開展監督創造有利條件。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市人大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辦法,加強代表小組建設,創新完善代表小組活動制度,注重發揮好代表小組作用。堅持和完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基屋代表、代表聯系選民和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參加常委會組織開展的監督活動、旁聽法院庭審等制度,聽取代表、群眾對本行政區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重大問題的反映。每年的監督工作計劃和重點要征求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每項監督工作的情況都要及時向代表通報。加大代表建議的督辦落實力度,提高代表建議辦理實效。嚴格把好代表入口關,建立完善代表履職通報制度、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和考核制度,推進代表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十一、構建優勢互補、監督有力、富有實效的監督體系。加強對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的聯系和指導,特別是幫助縣鄉人大解決履行職權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形成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人大監督格局。把人大監督與黨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暢通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渠道,努力擴大人民群眾的有序參與,形成監督合力。支持紀檢監察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建立懲防并舉的反腐長效機制,對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即時啟動罷免、撤職等法律程序。全面推動普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全社會憲法和法律的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構建崇法尚德的社會環境,從源頭上鏟除產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全市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的有機統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法律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依法履職,開拓進取,切實落實監督法、山西省實施辦法及本決定,不斷提高監督工作水平,為加快推進法治臨汾建設,開創我市弊革風清、富民強市新局面而努力奮斗。
責任編輯: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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