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訊 今年以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重要舉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政法機關如何貫徹落實文件精神,解決好既不能干預司法案件的獨立查辦,又要加強對政法各部門的執法協調和監督,這是擺在汾西政法委面前的一個新的課題,如何破解這一難題,該縣政法委結合工作實際,就新時期如何加強政法機關的執法監督工作進行了部署。
近年來,汾西縣委政法委認真貫徹落實由省八部門聯合下發的《山西省關于黨委政法委員會對政法部門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的實施細則》要求,通過開展執法檢查、案件評查、案件督辦、案件協調等工作,對政法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依據上級精神,結合全縣實際,該縣執法監督工作:一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建立了法檢公司“四長”聯席會議制度,實行了領導包案制、錯案責任倒查制、重大執法活動和事項報告備案制。二是大力開展執法檢查,每年由政法委牽頭組織成立執法檢查組,采取明察暗訪、專項督查等方式,重點對審務、檢務、警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以及辦案場所安全、監管場所管理等進行專項檢查。三是認真組織案件評查,每年組織政法部門業務骨干,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組成案件評查組,制定評查方案,采取自查、互查的方式,重點對執法理念、執法行為、執法作風、執法辦案質量水平進行全面評查,做出評查結論,提出整改意見。四是積極督辦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縣委政法委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群眾反映 強烈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采取轉辦、交辦、組織核查等方式進行督辦。
通過開展一系列執法監督工作,該縣政法各部門的執法活動逐漸趨于規范化和制度化,執法水平得到不斷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
縣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普遍存在諸如接待信訪多,啟動監督少;個案監督偏重,突出問題監督缺乏等現象,加之將執法監督工作結果納入政法部門工作考核體系的較少,在執法監督中監督與糾錯、管事與管人脫節,以及獎勵和懲罰職能的缺失,致使無法監督到位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很不利于執法監督工作的提升。該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缺乏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和相應的保障措施,既使發現政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程序違法等問題要進行糾正,通過下發整改意見書、督(交)辦函等方式交由政法機關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及程序進行自查自糾,待整改結束后才上報政法委,缺乏規范化的操作程序。
新形勢下,該縣政法委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規范政法機關執法監督工作,不斷提高執法監督水平和執法公信力。加強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健全執法監督工作機構,調整和補充政法各部門班子成員,積極選調和招錄一批懂政策、法律理論水平高、政治素質好的年輕干部充實政法機關執法監督工作一線,對執法監督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教育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公正清廉、作風優良的執法監督隊伍,全面做好 執法監督工作。
由側重監督向監督服務并重轉變。作為執法監督部門,監督是主業。但近年來對很多涉訴信訪案件的督辦化解,真正的錯案畢竟是極少數,大多數情況是案件有瑕疵,或者當事人法律知識欠缺,認識偏激。因此應當加強對信訪人的服務,對他們提供法律咨詢,辨析法律問題,明理釋法,幫助他們走出誤區,引導他們依法解決訴求。新形勢下,要進行角色轉變,把自己當成上訪人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參謀和朋友,真誠地與他們溝通,真誠地給他們提供幫助。
由常規性監督向問責性監督轉變。權力要關進籠子,權力要靠監督,而政法部門的內部監督十分有限,目前依靠自我監督體制和機制尚不健全。政法委在執法監督過程中,如果沒有剛性的約束,沒有懲處的權力,那么監督肯定是軟弱無力的。執法檢查科對群眾舉報和在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紀違規線索,可直接移交紀工委,紀工委作為紀檢監察部門派駐政法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行使紀檢監察部門的執紀執法權力,承擔對違法違紀辦案行為的監督和問責。
記者 李媛
責任編輯: 吉政